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物件:多元化的病患關懷

安寧緩和醫療(Palliative Care)是一種全人照護的理念,旨在減輕末期病人及其家屬的痛苦,提高病人的生活質量。在立法院於1997年透過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明確規範了安寧緩和醫療適用的物件範圍,並隨著時間的推進,相關條例也不斷修訂完善。本文將詳細探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適用物件及其涵蓋範圍。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適用物件

按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適用於以下幾類特定條件的病人:
1.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且經醫師診斷不可治癒,近期內病程已無法避免死亡者。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經醫師證實無法逆轉診斷。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臨床執行條件

要在臨床上正式執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必須由兩位以上具相關專科資格之醫師共同確診,並經安寧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確認。這一多層次和嚴謹的確認過程,旨在確保病患真正符合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條件,避免誤判。

符合健保規定得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照護之末期病人共有十類

在我國,健保針對特定的十大類重症病患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給付。這十大類包括:
1. 末期癌症病患
2. 末期運動神經元病
3. 末期心臟衰竭
4. 末期肝病
5. 末期肺病
6. 多重器官功能障礙
7. 極重度失智
8. 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9. 多重合併症
10.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傷病

八大非癌末期病人

除了患有癌症的末期病患之外,八大類非癌末期病人也被納入安寧緩和醫療的範疇,包括:
1. 心臟病末期
2. 腎臟病末期
3. 肝病末期
4. 肺病末期
5. 神經系統退化疾病
6. 愛滋病末期
7. 多重器官功能不全
8. 其他經政府公告的重大疾病

這一修訂擴大了安寧緩和醫療的適用範圍,使更多非癌末期患者能夠受益。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懶人包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懶人包,簡要總結了條例的核心內容,便於大眾快速掌握重點。主要內容包括:
1. 適用物件: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重症。
2. 適用條件:需由兩位專科醫師確診並經安寧緩和醫療團隊多次確認。
3. 醫療選擇: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可拒絕心肺復甦術(CPR)、維生醫療和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差異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適用物件和醫療選擇範圍上有顯著差異。前者適用物件更為廣泛,包括:
1. 末期病人
2. 不可逆轉的昏迷
3. 永久植物人
4. 極重度失智
5.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疾病

病人自主權利法強調病人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決定權,允許病人在未來處於上述五種臨床條件時,對醫療措施(如CPR、維生醫療和人工營養)作出預立醫療決定(AD)。

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則主要針對末期病人,提供緩和醫療和維生醫療資格的選擇。

學術探討:臨床應用和實施

在實際臨床中,病人和其家屬對安寧緩和醫療的接受程度極高,但仍有部分醫療人員和家庭對該政策瞭解不足。具體來說,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時,其拒絕的醫療範圍包括CPR、維生醫療和安寧緩和醫療,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細化到可以選擇接受、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的醫療照護選項。

要提高政策的普及度,需要加強醫務人員的相關培訓和病患及其家屬的宣導。根據相關規定,所有安寧緩和醫療的小組成員皆須接受過安寧緩和醫療之相關教育訓練,涵蓋末期症狀控制、末期病人及其家屬心理支援等方面。

結論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推行和完善,使得末期病人及其他重症患者能在生命的最後階段獲得更具人性化、更高質量的醫療照顧。透過條例的明確規範和實施,符合條件的病患能夠享受到緩和醫療服務,減少身心靈的痛苦。未來,隨著政策的不斷修訂和完善,安寧緩和醫療的概念將會更加深入人心,讓更多的病患享受到溫暖和關愛。

常見問題

  1.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物件有哪些?
    A: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疾病。

  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如何確認適用物件?
    A:需由兩位以上具相關專科資格之醫師共同確診,並經安寧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確認。

  3. 健保對哪些末期病人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給付?
    A:末期癌症、運動神經元病、心臟衰竭等十大類重症病患。

  4.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非癌病人有哪些規定?
    A:包括心臟病、腎臟病、肝病末期等八大類非癌病人也可納入適用範圍。

  5. 什麼是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A:簽署此書可以拒絕接受CPR、維生醫療和安寧緩和醫療等醫療處置。

  6. 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差異為何?
    A:前者對適用物件和醫療選擇範圍更廣泛,後者更專注於末期病人提供緩和醫療。

  7. 安寧緩和醫療政策在臨床應用上遇到的問題?
    A:部分醫療人員和家屬對該政策瞭解不足,導致一些病患無法充分受益。

  8. 如何提高安寧緩和醫療政策的普及度?
    A:加強醫務人員的培訓和病患家屬的宣導,確保安寧緩和醫療政策能夠得到實質落實。

  9.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目的是什麼?
    A:提供末期病人及其他重症患者更具人性化、高質量的醫療照顧,減少其身心靈的痛苦。

  10. 未來安寧緩和醫療領域的發展方向是什麼?
    A:隨著政策的修訂和完善,安寧緩和醫療的概念將會更加深入人心,讓更多的病患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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